受理范围:
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等案件,以及南宁市外国人犯罪第一审案件。
材料要求:
1、移送的案卷应整洁,有卷内文书目录,编好页码,并装订成册。其中,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装订成卷。
2、除案卷之外,应随案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或《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案件应当提供《补充侦查报告书》一份。
3、如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应随案移送《换押证》、《提讯证》;如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治疗,应提供《提讯证》和《在押病人住院移交证明书》。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随案到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4、已经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5、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中使用计算机记录、编辑的讯问、询问笔录电子文档。
6、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移送的实物应当与物品清单相符。如不能移送实物应当有情况说明。经济犯罪案件扣缴、冻结、查封的款物,应当单独制作清单移送,列明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便于审核监督及案后处理。
7、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必须提供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提供社会调查报告。
9、涉毒案件必须提供是否使用特勤情况的说明。
工作时限:
刑事案件一般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如属送阅案件则在签收后七日内确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