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而现代社会世界各国普遍以成文的法律规定实行“禁渔期”和“禁渔区”等鱼类资源保护制度,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水生生物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与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同样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近期,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及时派员前往辖区内的各河流段,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是否还存在电鱼和网鱼等非法捕鱼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之后发现,在禁渔规定实施后,武鸣辖区内的香山、西江、东江和宁武等河流段仍然存在电鱼、网鱼等非法捕鱼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武鸣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存在未完全依法履行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监管职责的情形,造成当地的河流生态资源环境受到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对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依法履行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并发送了诉前检察建议。休渔护鱼,保护青山绿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对于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情形,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定重拳出击,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