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武鸣区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苏某士等4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至1年半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同时,要求4名被告依法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236.89429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苏某士、苏某权、苏某庆、甘某奇在未取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四人分工配合,在某山山脚下受纳、倾倒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经鉴定,填埋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物属于固体废物,案涉区域地下水受到损害、环境空气受到损害与该山山脚下垃圾填埋存在因果关系。经统计,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52.568万元、清除污染费用167.826295万元及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6.5万元,共计236.894295万元。2025年5月,武鸣区检察院将苏某士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武鸣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8月6日,武鸣区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旁听,零距离监督检察履职,彰显司法民主与公开。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及村民代表等70人到现场旁听。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实、有力的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意见,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士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其四人的行为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全程专注旁听,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维护公益的履职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这是我城区首次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同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意义重大!”全程参与旁听的人民监督员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污染者受到刑事惩处,更让其承担起修复环境的民事责任,真正体现了‘谁污染、谁担责、谁付费’的原则,解决了过去‘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希望这样的‘刑民双责’模式能成为常态,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更强有力的震慑,切实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该案的办理充分展现出武鸣区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私设垃圾消纳场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该院将持续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合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并坚决通过公益诉讼途径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受损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守护武鸣区的绿水青山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此案给所有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敲响警钟:务必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固体废物,切勿为了一时之利铤而走险。任何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牟利,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守护我们宝贵的生态环境,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敬畏自然,爱护环境,让蓝天常在、绿水长流、净土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