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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检察院办理首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实施网络犯罪案件
时间:2022-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国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态势,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不断向境外转移,新手段也层出不穷,而GOIP设备则成为他们犯罪的“高科技保护伞”。近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首起通过架设GOIP设备帮助实施网络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12,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出资购买GOIP设备、电话卡等工具,组织黄某某、廖某某等人参与,“蝙蝠”聊天软件上根据上家的指示,在武鸣区多处小区房间中多次架设、使用与维护GOIP设备,帮助上家远程拨打诈骗电话,先后非法获利五万余元人民币。经审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

GOIP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作用类似中转站,一台设备可以接入大量手机SIM卡同时运作,通过远程操控异地的SIM卡与GOIP设备拨打电话,接收到的号码将显示为GOIP设备端口内所插的SIM卡,实现“人机分离”,隐匿犯罪分子的真实位置,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目前,已成为诈骗分子的“新宠”。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在收到来历不明的信息、网络链接以及陌生电话时,务必要先核实真伪,切勿盲目转账打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发觉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发现他人架设、使用GOIP设备线索,也请及时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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